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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
2018年04月02日 10:40 督导处 点击:[]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管各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年度评估办法(试行)》(舟教基【2015】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经市、县(区)教育、民政部门批准,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民办教育机构的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招生工作、安全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详见附件1)。

三、评估程序

1.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4月16日前)。各民办教育机构对照评估标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包括整理各项资料,完善相关工作,撰写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下载并填写《年检报告书》(根据民政部门要求),并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局督导处。

第二阶段:组织评估阶段(4月30日前)。市教育局督导处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评估小组部分成员,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现场评估(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评估赋分,赋分结果于5月4日前报市教育局督导处。

第三阶段:公布评估结果(5月31日前)。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第,评估结果经公示,由市教育局党组审定后发文公布,并根据《舟山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舟财行【2014】82号)实施奖励。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教育局做出停止招生或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2.县(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

各县(区)教育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对本地区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评估,也可参照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标准执行。并根据评估结果,填写《2017年度舟山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督导处(电子和纸质各一份)。

3.望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做好迎接评估的各项准备材料。

市教育局督导处联系人:谢 舫,联系电话:2032257;

市教育局综管处联系人:任淑华,联系电话:2025245。

附件:

1.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年度评估标准

2.2017年度舟山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舟山市教育局

2018年3月28日

抄送:市民政局